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6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04]13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报送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含明电公文,下同)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不断提高公文办理质量,杜绝报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
二、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报送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
(二)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
(五)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应由部门引文却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引文的;
(六)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
(七)请示件中一文多事、一事多文或请示事项不具体、不明确的;
(八)请示多头报送的;
(九)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十)非特殊情况下越级或越权行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