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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失效]

  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
  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三)退休人员补助比例:
  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7%;
  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8%;
  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9%。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提取72元,用于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提取150元,用于缴纳住院附加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暂行办法》。
  (三)提取100元,用于缴纳门诊附加保险费。管理办法见《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
  (四)提取补助经费的15%(提取以上3项经费后不足15%的按实际余额提取),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
  (五)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门诊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
  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应规定结转或继承。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的办法和办理程序
  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于8月、3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
  (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半年内公务员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
  (二)根据公务员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的总金额确定补助比例。
  (三)每位获补助对象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即为可得的补助金额。
  (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20天无异议者,由市医保中心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直接将补助款划入补助对象的牡丹社保ic卡的金融账户中。
  (五)因死亡、调出本市或停保而又获得补助的,由其继承人或本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领取补助款手续,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
  第七条 单位未缴足应缴的补助经费,或缴费时间不足6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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