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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停止执行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柳政发〔2004〕34号 2004年5月1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标准及管理
  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职务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经费专户。
  (一)45周岁以下人员补助比例:
  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5%;
  正副处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
  正副厅级以上,本人缴费基数的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补助比例:
  科级以下(含科级),本人缴费基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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