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解除医疗保险处方权、收取违约金,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中止或提前解除定点合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若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则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医疗补助保险,逐步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基本医疗保险中起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医疗补助保险制度解决。
(一)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二)重病医疗补助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市一、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按有关规定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第五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怠、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 工伤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文付范围。
第五十四条 特困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年或半停产一年以上,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的国有企业。申报特困企业的单位每半年按柳财社字el 999]36号文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经贸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初期,暂按市、县分级管理,柳江、柳城两县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筹资和医疗待遇标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