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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
  2、 统筹基全文付3145元至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l 0%;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支付95%,个人支付5%。
  第三十二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类药品人、统筹支付比例
  (一)乙类药品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 普通人群: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2、 重病人群:按药品总额个人先支付5%,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1、 普通人群
  (1)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2)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2、 重病人群
  (1)一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5%,再按重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2)二类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5%,再按重病人群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仍不出院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接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费。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个入帐户余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继续使用;当地无相应机构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到国外、港、澳、台定居者,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
  第三十七条 探亲、出差等异地就诊及经批准到市外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内的:在自治区内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在自治区外就诊,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市内相关标准报销。
  第三十八条 长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选二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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