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设最高支付限额,即全年统筹基金文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其标准为:
综合医疗保险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倍;住院医疗保险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倍。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初次投保, 自办理投保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待遇。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综合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倍,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倍。
第二十九条 凡患有以下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病、急性脑血管病、怠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暴发性肝功能衰竭、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肾脏移植、器官移植后排异反应等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重病人群,除此之外,其余人群简称普通人群)在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上均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分别设门诊、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指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比例个人先支付的费用)。
(一)门诊起付标准
1、 普通人群:
45岁以上(合45周岁)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l 0%;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7%。
2、 重病人群:
职工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5%;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其本人上年退休金总额的5%。
(二)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以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全总额和医疗机构等级设起付标准:
1、 普通人群
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7%;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5%;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的3%。
退休人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4%;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3%;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退休金总额的2%。
2、 重病人群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3%;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2%; 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1%。
第三十一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普通人群
1、 45岁以下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