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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本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冻结其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不合个人已缴部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采用银行托收、单位转帐或现金的方式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及风险储备金。
  (一)个人帐户
  1、职工的个人帐户, 由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额和用人单位缴费的30%构成。
  2、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 以单位为退休人员转入市医保牛心费用的57%计入。
  3、个人帐户结存资金(合资金利息),利率计息按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门诊医疗支出。
  4、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不设个人帐户。
  (二)风险储备金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校4%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全,用于调剂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风险费用。
  (三)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医保中心发给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及ic卡,用于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取药和支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u 5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实行年总额控制。 当一年内实际筹集的统筹基金与将要支出的总医疗费用之间出现较大差距时, 由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协调,采取相应对策,保持当年统筹基金收支总额基本平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是指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和基本收费,即职工患病时,能够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的、支付得起的、安全、有效及适宜的医疗服务。基本医疗范围限定在国家、 自治区所规定的范围内,收费标准严格按自治区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用药中的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分一、二类,以下简称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转院和异地就诊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以方便就医为原则,可分别在工作地和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一参保人员可选择5所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2所、二级医疗机构2所、一级医疗机构l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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