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六)对各县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七)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与医疗保险费征缴及管理有关的调查、监督、检查工作;
  (八)做好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四章 基金征缴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第1至第3年,其费用由原用人单位以退休人员上年度年退休金总额为基数按比例转入市医保中心统筹管理(第一年比例为7.5%,第二年比例为6.5%,第三年比例为5.5%)。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缴纳,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 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足额缴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时,应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以下规定请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滞留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按企业破产前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划拨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最长二年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当地退休人员前三年平均医疗费用为基数,一次性划拨原企业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费给市医保中心, 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员, 自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手续的次月,相应地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次年起缴费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