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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2004年11月1日)


  为加强对我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是指生活住宅小区、商住楼、宾馆、饭店、招待所及单位住宅宿舍楼等建设项目。
  二、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袭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得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前报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咱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五、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必须对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进行处理,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项目开工前15天必须向市环保部门如实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七、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申诸对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b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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