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朴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接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十三、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十五、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台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胀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部门文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七、职工渊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八、职工在广西境内从一个设区域市调到另一个设区城市工作的,调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职工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
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己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