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自治区批准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部门文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九、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二)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管理中心审核;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经管委会授权.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倒、缓缴住房公积金也可由管理中心核准,报管委会备案后施行。
十、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委会或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十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上述情况发生前欠缴(包括朱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十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白《条例》(国务院争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