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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桂房改字[2005]6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今年一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为更好地贯彻该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工资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时,只能以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三、单位聘用进城务工的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单位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工资基数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月聘用工资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当缴存人缴存基数超出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时缴存基数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接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五、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各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具体报批程序及要求按照自治区房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桂房改字[2005]39号)规定执行。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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