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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对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对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对动物厦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对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先后出现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和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以下简称猪链球菌病)疫情,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专家研究表明,非典、人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传染病的流行与动物有密切关系,从事动物养殖、运输和加工等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动物从业人员)是传染病由动物向人群传播的重要渠道。为做好我区非典、人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的防控工作,现就加强对动物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动物养殖、运输和加工等环节的卫生管理水平
  水产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物养殖企业进行造册登记,落实养殖场所的消毒措施,对动物的排泄物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养殖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动物运输工具的卫生管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对可疑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督.监督餐饮企业完善对动物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动物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经营旱獭、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前的检疫工作,未经检疫、没有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禁止调运、屠宰和销售。
  二、加强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卫生行政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跟踪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切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动物从业人员进行有关传染病预防知|只的教育,指导他们配备防护用具;必要时,要求他们服用预防性药物,接种流感疫苗,提高其自身的免疫能力。动物从业人员出现不明原因肺炎、感冒类症状、发热伴局部淋巴结肿大等病症,在未排除非典、人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等传染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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