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审核拖欠工资时,要求企业每一个年度的账、证、表数据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一定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5、在审核拖欠工资时,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拖欠工资明细表》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人数逐年、逐月与工资发放表进行核对,验证《拖欠工资明细表》的准确性、真实性。
6、档案工资、任用工资的拖欠不属于拖欠职工工资范围;
7、因效益不好降低了工资标准,必须据实计算,但应发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
8、拖欠工资不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9、对于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收到的亏损补贴在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拖欠工资中扣除。
(二)抚恤金、伤残补助费、丧葬费,是否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实际拖欠数据填报,账、证、表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 对资产变现情况进行审核,包括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土地等资产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变现的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二)资产变现的测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有无虚减资产变现价值的情况。
(三)审核确认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变现值,如果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变现率计算的变现值,则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变现率确认变现额。
第十二条 对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行龄津贴、职工异地安置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办预案审核的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审核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审核日记、重大项目报告和汇报制度)。
第十五条 主办预案审核的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审核。对违反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工作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越权开口子等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预案复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性,坚持依法行政、认证审核企业申报预案费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财政部或进行复审。建立财政审核审批预算机制,尽量规避法律风险,使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