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费用预案审核工作内容
第八条 甘肃专员办对企业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职工总人数人员结构是否真实。
(二)移交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人数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破产企业所办的公用服务部门人员计入移交部门人员的情况。
(三)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中合同制前全民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职工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1-6级工伤、工残、职业病人数是否真实,等级清楚。
(五)执行提前退休退养政策人员的人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六)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和退养家属工的人数是否准确。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人数的测算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第九条 对移交设施补助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审核有无将折旧费、大修理费等一次性费用计入移交设施补助费的情况。
(二)明细账表中记载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是否真实,支出项目是否合理,费用分摊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收入核算是否真实,收入项目是否完整,有无隐瞒收入的情况。
(四)破产企业申报的移交设施补助费与按规定测算的补助费结果是否一致,有无虚增情况。
第十条 对企业拖欠费用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拖欠职工工资是指企业当年应发工资减去实发工资后的实际拖欠工资。审核的主要内容:
1、申报拖欠工资的人数是否准确,有无增报、虚报的:要根据所有拖欠年度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进行逐年核对,是否将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混入拖欠工资人员范围。
2、对拖欠工资月份的认定:对每年的拖欠工资应逐月审核,上一年度某月的拖欠工资在本年度补发的或本年度某月的拖欠工资在下一年度补发的都不应计入当年拖欠工资月份。
3、在账、证、表中的据实反映的拖欠工资,是否与已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数一致。对在一个年度集中补提以前年度的拖欠工资不得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