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费用:
1、军工行龄津贴。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实际支付的凭证、账簿及会计决算报表;离退休人员名册及军工行龄津贴标准。
2、职工异地安置费。国家相关部委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文、安置人员名册、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八)资产变现。企业实施破产前一年资产类项目明细账、表等、资产变现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条 专员办接到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要严格进行审查,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对符合政策、手续齐全、依据充分,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逐级上报。经办人员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后,要在3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具体审核程序:
(一)审核小组初审。成立由3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初审工作包括:
1、对企业申报的预案进行审核,查看预案中填报和测算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实地审核,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对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等进行核查,确保预案中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作好审核记录。对预案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完成一项整理一项,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复印有关凭证,妥善保管审核材料。
(二)内审处复审。审核小组初审工作结束后,报内审处复审。复审工作可提前介入,总复审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复审结束后,报分管办领导审定。
(三)专员会议审定。经分管办领导审核后,报专员会议,专员会议不超过2个工作日立会研究。初审、复审一并向专员会议汇报,通过后交经办处按照财政部财企〔2001〕660号文件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对于核增或核减的人员、费用等,应附书面说明),并加盖甘肃专员办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关闭破产企业,作为预案的组成部分。《审核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已审核项目名称、审核时间、审核内容、审核结果、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条 专员办要对财政部拨付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不定期地对该项中央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占压滞拨、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依据现行财政法规做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报送财政部。对重大违规事项要及时报告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