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甘监[2005]4号)
省矿业局、省煤炭局、各有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我办制定《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 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
预案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以下简称“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境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项目均须报经甘肃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