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在2006年度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上述三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如保险车辆出险,采购人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成交通知书中的有关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各定点保险公司在每月10日前,必须把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情况列表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五、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一单位的公务车辆只能在同一定点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服务。同时,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六、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不按定点保险成交通知书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行为,各采购人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定点成交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
(二)各采购人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在核定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核减其相应经费。
(三)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为了使各采购人详细了解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各项具体承诺,可以登陆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格式、保险价格优惠、理赔服务、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