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的通知
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2006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保险项目实施了政府集中采购,按政府采购的程序确定了提供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三家保险公司,现就定点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点保险的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各类公务车辆(含驻邕以外的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二)定点保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采购人可在上述险种范围内自行选择不高于四个险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投保险种)。 除上述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属于定点保险服务的范围。
二、定点保险公司及其保费优惠率
经确定具有2006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50%;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50%;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费优惠率为50%。
保费优惠率是各定点保险公司给予采购人购买车辆保险时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车辆保费=标准保费×(1-优惠率)。定点保险公司广西地区车险标准保费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保费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保费计算实缴保费,担保费优惠率不变。
三、定点保险的期限
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购人新购、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需要投保的公务车辆,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上述定点保险公司其中之一家公司进行投保。采购人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除报废等特殊原因外,以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周年作为定点保险履行的期限。
四、办理定点保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