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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八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直接取用河水、井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

第二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条 宴席外购的熟制食品要当日采购,存放在保洁的容器中备用。
  第十一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三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三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四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五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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