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推动优势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逐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完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扶持奖励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县、“一乡一业”专业乡镇、“一村一品”示范村屯以及自治区“合作之星”、农村合作经济领军人物。
二是实施税收优惠。经自治区相关部门确认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创新项目,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教育经费计提标准等费用税前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规定;引进先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在内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落实土地优惠。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及其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减免耕地占用税;鼓励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民集体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供龙头企业使用;鼓励农户依法有偿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与合作经营。
四是强化信贷支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直管客户,推行贷款资金封闭式管理,对龙头企业的生产、销售全程进行“捆绑式”管理;加快解决商业银行对龙头企业或企业家的授信贷款问题,增加龙头企业贷款渠道;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作用,采取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入股、财政支持的办法,为龙头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要重点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题,商业银行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果园、林木、畜禽、库存农产品等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贷款利率从低执行;探索适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方式,探索财政支持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