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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五)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六)研究开发经费费用明细表;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
  (八)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九)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企业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证明(包括应交税数、已交税数和欠交税数);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五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提出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对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批。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不参加年审的软件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条 经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的,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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