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对广西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监督检查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广西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指导工作开展;
(二)审核批准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发布认定软件企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推荐并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办理:
(一)制定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规程;
(二)受理广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
(四)广西信息产业局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四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严格遵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广西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广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