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印发的《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为更好地开展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负责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广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三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会同广西有关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西信息产业局授权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为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办理机构。
第五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或个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登记: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需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向广西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