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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广西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和《广西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对广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批。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广西信息产业局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不参加年审的软件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条 经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广西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的,广西信息产业局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并在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广西软件行业协会应停止受理其申请,或报请广西信息产业局;对于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进行申请;对于申请年审的企业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对认定机构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广西信息产业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信息产业部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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