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广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广西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五)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六)研究开发经费费用明细表;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
(八)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九)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出具的企业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证明(包括应交税数、已交税数和欠交税数);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广西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五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以形式审查为主,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提出初选名单报广西信息产业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