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条件: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没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积极完成中央、自治区、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任务;
3、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委办)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按要求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布置的各种安全生产任务;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考评,全部达到以上条件的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2至5项其中一项不完成任务的降一个等级,突破第1项指标范围为不合格。属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五)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本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奖惩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合格的,退回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0元;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奖励4000元、副主任每人奖励3000元;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4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5、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直(区直)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
6、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每人奖励4000元、分管副职奖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