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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根据责权利的关系,下列单位、人员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对象: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5、市直(区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
  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正职、分管副职;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二、缴交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凡列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范围的个人,每人每年按奖励金额50%的标准缴交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只交一次风险抵押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于每年的4月底前交市安委办代收后,转市财政专户储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条件
  (一)对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市)区、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条件: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惩,考核结果700分以下为不合格,700-799分为合格,800-899分为良好,900分以上为优秀(满分100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另发)。
  1、各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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