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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五、评选时间安排
  2008年3月上旬为宣传酝酿评选阶段。3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各系统将拟推荐人选材料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县市区、本系统范围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于3月30日前报送登记表、名册表、照片、有关事迹材料、证明材料。4月15日前完成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人员的确定。
  六、表彰奖励
  经批准的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人、农民人选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河池市劳动模范”称号;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河池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荣获“河池市劳动模范”和“河池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组织领导
  河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全面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电话:2108231、2284326)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
  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本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推荐评选的各项工作。各级评选机构要负责对本级、本系统所推荐的人选的审核工作,真正把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模范人物评选出来。河池日报社、河池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评选氛围。
  八、注意事项
  (一)推荐评选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河池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四份(另发)。登记表要用钢笔或微机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表内主要事迹一栏不要另加附页,封面不能加盖公章。表内1寸彩色免冠相片用线缝上。同时另交2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
  (二)登记表内“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一栏要注明开会日期、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弃权人数,在新闻媒体公示情况,并加盖职代会或工会章(或村民、居民委员会章)。登记表内“所在单位意见”栏要注明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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