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在做好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为困难职工救助和农村扶贫开发,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工程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能源,推动河池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推荐评选工作以地方为主,自下而上进行推荐评选,即在基层评选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各系统、各部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或产业(系统)考察、核实,经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或产业(系统)党组审查同意,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推荐工作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接受监督。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推荐人选是个体劳动者的须经个体劳动者协会讨论通过。并注明应到会和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在本岗位任职两年以上,并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和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必须是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方面有突出的业绩,同时必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对推荐评选党政干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要严格把关,推荐人选是县处级(含副处级)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参加评选。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拖欠职工和农民工工资以及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负责人不得推荐申报。所有推荐申报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村、街道)和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评选程序和评选纪律。评选程序不得简化,个人身份不能变通,事迹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程序的,一经发现要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