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专业(分类代码6602)一般限于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设置。
第八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未能通过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设置权限
第九条 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职高专院校、自治区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学校在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自主设置专业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学校设置专业在自主设置专业范围以外、《高职专业目录》以内,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备案。
(三)学校设置《高职专业目录》之外的专业,以及教育类、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由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自主设置专业范围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一式15份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自治区教育厅将在接到教育部正式公布决定一周内转发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专业申请报告;
(二)需备案及审查备案专业的申报表(见附件2);
(三)备案表(见附件3);
(四)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需审查备案和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高职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五)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要课程、修业年限;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评议专家组织由本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专家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