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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以教育部制定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以下简称《高职专业目录》)的名称及代码为依据。
  第四条 专业设置必须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群)或行业为主,突出反映高职高专教育与办学的特色,并贯彻职业性与科学性、指导性与自主性、灵活性与稳定性、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社会调查与人才需求预测。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包括专、兼结合的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四)具备该专业教育必需的实验实训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校企合作的校外实训基地。
  (五)新设或调整专业时,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举办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关的协议等材料。
  第六条 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5个,近3年新设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院校不超过8个。连续3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低于全区水平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有关院校要对本校就业率相对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甚至停办。
  为发挥各校专业结构效益,学校每自动退出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多设一个专业,但每年退出专业数不超过3个。
  属于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在专业设置上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七条 对于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4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44号)文件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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