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教高教[2005]123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调控和管理,推进我区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
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厅制定了《广西高职高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1: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附件2:广西高职高专院校增设专业申报表(略)
附件3:年度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广西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我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宏观管理,推进高职高专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过程,实现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当前我区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全区高职高专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形成全区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人才培养,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职高专院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