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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政府机关开办企业注册资本不实问题。在自查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特别注意对所开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有注册资本不实的,要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足,并补充完善相关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及时消除因注册资本不实而使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今后新开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三、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
  (一)严格新增政府性债务审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量财办事方针,强化债务风险意识,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严格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对确需新增债务的,必须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同时落实明确可行的还款渠道和还款来源,否则一律不得增加政府举债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考察债务负担率、偿债率等指标,建立对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控制机制,并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申报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从严予以审批。
  (二)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举债主体。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三)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不得负债建设。
  (四)严格控制政府融资担保行为。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之外,国家机关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政府。
  四、规范对政府性债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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