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独立学院健康的发展,自治区高校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广西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地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党对独立学院工作的领导,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教育部党组《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建立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必须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凡党员100人以上的(含100人),可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含50人)不足100人的可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员7人以上(含7人)不足50人的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3人以上不足7人的设立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会委员应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由上级党组织根据考察情况直接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