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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五)大力培养走创新跨越之路需要的各类各层次人才。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培养一大批转化创新成果、推广创新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的人才,培养一支宏大的能够通过劳动将创新成果、创新技术产品化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动员全社会投身人才资源开发,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各类创新型人才,为创新跨越作出贡献。
  五、全面落实中央政策,激励自主创新
  (十六)制定、完善支持激励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按照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有利于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支持激励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制定我区的实施细则,并随着形势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关政策。
  (十七)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科技事业发展特别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转为战略性投资,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要明显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机制。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充实壮大自治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
  (十八)全面落实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充分运用国家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结合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对企业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予政策扶持,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按国家规定加大对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和优质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扶持和促进作用。政府机构、公用事业、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政府支持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应优先订购或采购我区或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装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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