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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管理的通知

  城市规划中城市中心区确定为经营性用地的,实行规划储备(依法转让的除外)。由规划部门将规划选址文下达给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有计划地进行征收储备。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需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凡不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好大规模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凡市政函[2003]37号文、市政函[2003]99号文已批准开发的项目仍按文件执行,但必须限时开发。项目业主取得计划文后,必须做出开发实施计划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下达期限开发通知书,并同时报建规、国土部门。在限期时间内没有做出开发实施计划,下达限期开发通知后不按时动工的,由计划部门取消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取消规划定点,国土部门依法报市政府取消土地使用权,其开发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以宗地实际补偿价格收回,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原定开发项目在限期内无力开发的,不许自行改变业主,不许私下转让,包括以合作名义搞变相转让。凡私下转让的,计划部门取消建设计划,规划部门取消规划定点,国土部门依法报市政府取消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四、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防止经营性用地暗箱操作。
  凡涉及经营性土地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都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对经营性土地必须实行严格的管制。工业企业实行“退二进三”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2002]79号文件,不得与开发商私下协议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合作开发名义变相转让国有土地。凡不按市政[2002]79号文件规定执行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要严格管理集资建房。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申请集资建房,必须经房改部门严格审核后方可批准使用土地。已经享受房改政策的个人不得再享受国家实行的集资建房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政策的集资建房以外的住宅建设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规划留给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和新村建设用地,要严格用途管制,不得随意改变。所留用土地用于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的,可采取合作方式开发,不得变相买卖,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凡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执行项目用地,不能搞捆绑式操作,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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