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健全了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等制度,建立了土地有形市场,土地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我市土地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还有一定差距,经营性用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还不规范,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经营性用地低价出让和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治理整顿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宏观调控。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土地特别是住宅开发用地使用总量,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计划、建规、国土等部门要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以及经营性土地开发利用市场情况,编制每年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计划的,由计划、建规、国土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为了加强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平衡市场需求和土地出让价格,计划、建规、国土等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县区的协调,加强对桂阳公路、桂磨公路、机场路、桂黄公路两侧、漓江两岸区域的土地利用和经营性土地储备的规划管理,经营性土地的储备要符合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未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加强对土地出让价格的综合平衡,指导县区做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二、严格执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县区按照市政[2002]86号文的有关规定,要纳入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依规定程序办理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计划部门不予下达立项计划,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国土部门不予审核报批土地使用手续。
已经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要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上地。需要改变用途的,特别是非经营性土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