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提倡社会捐赠,为五保对象捐款捐物,解决五保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
  第五条 五保对象供养的形式。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采取在乡镇兴办敬老院和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自然村兴办农村五保村的形式,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兴建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的建设资金,除争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外,市、县民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补助金额,提出本级的配套资金意见,报本级财政给予安排拨付,作为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建设配套资金和业务工作经费,以确保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建设有稳定的资金保障。五保村建设所需土地、改造的旧房以及规划、设计、其他办证费用给予免费。
  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应贯彻“依靠集体,依靠群众,以养为主,民主管理,节俭办院”的方针,鼓励发展院办经济,以院养院。坚持入院(村)自愿,出院(村)自由的原则,对入住院(村)的五保对象,接收集中供养的单位要与其原承包扶养的亲属签订有关供养协议。
  要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五保村建设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3]28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的各项管理制度,将乡镇敬老院和农村五保村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之中。
  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敬老院、五保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特别是要积极推行与周边的卫生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军实行挂钩联系,努力把敬老院、五保村办成公民道德教育、爱心基地和学校德育教育基地,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分散供养。除保证落实财政的供养经费外,对分散供养的瓦保对象要落实承包到其他农户扶养并签订供养协议,要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五保对象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承包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承包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的补助或帮扶。
  第六条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其私有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五保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原来属于集中供养的,其财产归供养单位所有;原来属于农户承包扶养的,其财产由承包扶养人接受遗赠。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证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