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0日)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
第二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凡户籍在我市农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民政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即定为五保对象,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三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及标准。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保吃供给粮食、食油、燃料及零用钱。
(二)保穿供给衣服、被褥等必需的生活用品、用具。
(三)保住。解决牢固安全、能避风、不漏雨,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重点照顾五保对象,确保五保对象患大病时得到及时治疗。
(五)保葬(教)。五保对象去世后,由供养单位或承包供养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对适龄入学的孤儿要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
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但基本标准须确保每人每年不少于365斤米、12斤食油和360元定补资金。凡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区,农村五保对象为重点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原有保障标准不一致的,从高予以保障。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适时调整供养标准。
第四条 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来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生了变化,除保留原由集体经济收入开支的以外,由县、区财政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预算列支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到民政部门专户,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到五保对象手中,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