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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

  (一)1993年2月以前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补办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出让时间以建筑许可证的日期起算,土地出让金按市政[1993]16号文的同级、同类(用途)地的级差地租收取。
  (二)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的建设用地。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补办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政[1993]16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出让基准地价的最低档收取,出让时间以建筑许可证的日期起算。
  (三)1999年元月以后的建设用地,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补办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政[1997]132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基准地价的40%收取,出让时间以建筑许可证的时间起算。
  (四)属于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配套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其应缴的出让金可视为业主已用于建设项目中,由市国土资源局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依法作好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记载,并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将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出让,出让时间以建筑许可证的时间起算。
  (五)属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涉及到拆迁安置的,由建设单位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户的,在办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可直接从商品房的开发公司办到被安置户名下,契税予以免交。
  (六)原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等,下同)不存在而无法补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由房屋购买者或被拆迁安置户直接根据用地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并补交有关税费。
  三、2000年8月以后的建设用地,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改为商业用地的,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属于项目业主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由项目业主承担;属于房屋所有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土地出让金由房屋所有者承担。出让时间从改变用途时起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市政[2002]6l号文的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其征收标准按同级、同类(用途)地的收益金标准的60%收取。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住综合用地(含将部分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在土地登记发证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用途填写为商品房.且出让年限为五十年的,其用途按综合(并按国土资发[2001]第255号文落实土地分类)登记发证,商业门面用地不按改变用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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