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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意见
(2004年11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桂林市城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不同时期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市城区在划拨(含有偿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首次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按以下情况办理出让手续:
  (一)对1993年2月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商品房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该房屋分摊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考虑到这部分多属于陈旧或不配套的房屋,缴纳的
  土地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级差地租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1993]16号)文的同级、同类(用途)地的级差地租标准收取,出让时间从1993年2月起算。
  (二)我市实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时间,是从1993年2月11日市政府下发市政[1993]16号文后开始的,对1993年3月以来经批准使用划拨(含有偿划拨)的商品房用地的使用权转让。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93年3月至1998年12月取得的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所购房分摊使用的土地面积的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政[1993]16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最低档收取,已缴纳的级差地租抵扣土地出让金,出让时间从原批准建设用地时起算。
  2.1999年1月以后取得的建设用地,由购房户办理所购房分摊使用的土地面积的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市政[1997]132号)文中同级、同类(用途)地的经确认的评估地价的40%收取,出让时间从原批准建设用地时起算。
  (三)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没有如实告知购房户土地性质的,由该房产开发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并协助购房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属于旧城改造的项目建设用地,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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