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战时迅速、准确地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行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信道、警报工作问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各县、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各县、城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计划、财政、建设、规划、通信、电力、新闻、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按下列分工由市、县、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实施:
(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指导各县、城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组织实施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检查和警报设施技术测试。
(二)各县、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辖区内防空警报器布点方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定;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防空警报试鸣的具体落实;在本辖区内协助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警报设施建设,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警报设施检查。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有责任保护安装在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当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地点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保持机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迁移、检查、测试防空警报设施时,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