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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房改房原售(建)房单位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八条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按房改房原售(建)房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或上交中央财政,或上交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分别纳入本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原售(建)房单位撤销的,则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评估费,按交易评估值的0.25%收取。
  第二十条 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的应纳税目:
  (一)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及契税。对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对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房价款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由卖方缴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改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其具体办法是,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二、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换时应纳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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