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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以及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上市交易全部条件的房改房,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交易当事人在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交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在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改房的产权转移登记以及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改房出租,必须依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对经批准入市出租、抵押的房改房,在房屋权属未变更期间,按国家有关私房出租、抵押的规定管理;当住房发生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时,再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相关收益、费用及税金

  第十四条 在计征税费时,对出售的房屋以成交值(成交值低于评估值的按评估值)作为计算基数;对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以评估值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房改房所有权人在按规定缴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归其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收益:
  (一)房改房上市出售、交换、继承、赠与时,交易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房改房上市成交金额的l%缴纳;成交额低于评估值的,按评估值的l%缴纳。购房者(同时含继承、受赠、交换)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职工所购买的房改房,如果是原产权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后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或者是原单位组织的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但单位在办理建房用地时已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并由单位承担了土地出让金的,这两部分原已由单位承担了的土地出让金,统称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房改房的交易中也要按照本实施细则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缴。
  (三)职工上市出售超过面积标准的房改房,如果超标部分原未按市场价购买的,按其超面积部分的售房收入,扣除原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后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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