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占住房的;
(四)已擅自改变了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处于户籍冻结地区,或已列入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六)产权共有,又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为暂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房改房。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不能再购买已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国家有关税收的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将其列入无房户的政策范围。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缴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余额仍留存在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新住户应当遵守原住房单位或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上市交易手续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
(三)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
第九条 市房改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并对照相关房改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审核.同时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情况在《桂林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理)。自收齐以上全部材料以及公示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意见。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即可进入市场交易,并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经市房改办审核并签有该房改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意见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连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以及评估机构对上市房改房的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交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