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开放和发展房改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包括:在桂林市五城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全额集资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二章 上市交易审批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职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产权的价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后,即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对职工购买的部分产权、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当年桂林市公布的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补足差价款,过渡为完全产权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请。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房改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房价款,或者用公款装修住房且个人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装修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