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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发挥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在维持生态平衡、调节气候条件方面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猫儿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东北部,属南岭山地越城岭山系,主峰海拔2141.5米,为华南第一峰。地理坐标为东径110°19’-110°31’,北纬25°44’-25°58’,南北长25公里,东西宽19公里。保护区地处桂林市兴安、资源、龙胜三县的交界处,资源辖区6741.3公顷,兴安辖区9710.4公顷,龙胜辖区556.8公顷,总面积17008.5公顷,其中:核心区为7759.0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45.6%,缓冲区为3635.4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1.4%,实验区为5614.1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3.0%。
  二、加强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
  (一)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各个功能区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核心区: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缓冲区: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若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3.实验区: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经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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