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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漓江两岸及其他重点地段封山育林区禁放山羊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漓江两岸及其他重点地段封山育林区禁放山羊的通告


  为了有效地保护漓江两岸及其他重点地段的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漓江两岸及其他重点地段划定封山育林的区域全面禁止放养山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桂林五城区至阳朔县福利镇漓江河段及市辖范围内的其他风景旅游景点景区、机场路、桂阳公路、桂黄公路两侧封山育林的区域全面禁止放养山羊。
  二、在上述区域内放养山羊的所有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
  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所放养的山羊实行圈养。
  三、禁放山羊区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本通告的责任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并制作禁放山羊区域分布图,设立警示牌,公之于众。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放养山羊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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