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禁止一切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三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城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污染物。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居民住区选择适当地点。适量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经批准张贴的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招贴栏内,否则视为乱张贴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其所有或租用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整洁美观。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租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权人可自行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规行为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已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向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清除费用。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